[30]因此,法律应当站在谈判力较弱的一边,监督谈判规则的实施,充当维系谈判的工具。
这些做法镇压了工人运动,缓解了失业问题,在安定社会的同时提振经济,使德国迅速摆脱危机。而在外在维度上,集体劳动关系法实行劳资民主,其衰落则可归因于效率对民主的挑战。
②有时,判决书只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提及集体合同。民主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原则,而且及于经济领域。[10]Pub. L. No.74-198,49 Stat.449(1935). [11]See Rosanne Currarino, The Labor Question in America: Economic Democracy in the Gilded Age, Urbana: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2011. [12]See Melvyn Dubofsky, The State and Labor in Modern America, Chapel Hill: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Press,1994, at p.123. [13]关于美国和欧洲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区别,参见〔美〕德里克•柯提思•博克撰:反思美国劳动法的特征,阎天译,载《社会法评论》(第6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版。[81]参见《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17条至第30条。在短短一代人的时间内,集体谈判成为劳资关系的主流模式,集体劳动关系法甚至成为劳动法的同义语。
试想,当会员的某些利益无法获得工会代表时,如果允许会员就这部分利益与企业单独协商,岂不可以解决问题?然而,那样做会打破工会内部的步调一致,损害工会的谈判力,所以遭到工会坚决抵制。[30]因此,法律应当站在谈判力较弱的一边,监督谈判规则的实施,充当维系谈判的工具。再次,为了促进结社或在集体谈判时向对方施压,劳动者有权采取协同行动。
在工会内部,由于立法改革不彻底,工会仍然过度集权,会员在工会怠于履行职责时缺乏救济途径,在个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也缺乏协调方式,导致工会对劳动者的吸引力逐步下降。二、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兴盛之道 《国家劳动关系法》出台于新政期间,是对经济萧条和工潮的紧急回应,具有强烈的维稳色彩。同时,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判例层出不穷,发展迅速。诚然,个别劳动者撇开工会与雇主单独协商,会损害工会的谈判力。
工会的建立以工厂或企业为基本单位,通常不承认更高层级工会的集体谈判权。[66]参见叶剑英: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78年3月8日,第1版。
[83] 五、结论 总之,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八十年来的兴衰和跌宕,在很大程度上系于工业民主。综观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历史,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价值和制度两个方面: ——在价值目标上,集体劳动关系法虽然是维稳的手段,但是不可以将维稳当做压倒一切的价值目标,否则就可能被同样能够实现该目标的其他手段所排挤。《工会法》于2001年修订时,取消了关于只有职工人数多于25人的企业才可以建立工会的规定。[70]劳动者向工会让渡了选择代表人员的权利。
如前所述,早在《劳管申报和披露法》出台之前,他们就论证了以民主制约集权对于工会的重要性,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82]此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实际作用不大。被集体谈判协议覆盖的劳动者比例相应降至12.3%。全国总工会的应对也和美国劳动法学者类似。
有鉴于此,第一代劳动法学人立足于法律过程学派,一方面强调以会员权利制约工会集权,提出工会民主观点,为工会治理的改革提供了明确的价值取向。有时,案件在涉及集体合同的问题上并无纠纷。
在工会内部,这一框架的主要特点是工会高度集权。但是很难确定这种解释是否符合立法本义,且尚未发现按照这种解释受理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案例。
三是工会垄断劳方就履行集体合同寻求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权利。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叶剑英在修宪说明中,明确把企业的民主管理解读为管理各项经济事业的题中之义。工会内的会员情况千差万别,其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甚至存在尖锐冲突。[83]例如,施国权诉力奇先进清洁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22号。[43]到了20世纪80年代,芝加哥学派的法律经济学家占了上风。三是设置不可放弃的法律底线。
对于我国而言,美国集体谈判法的兴衰不乏启示。会员先要证明工会不作为的原因是工会领导人违反了对于工会及全体会员的受信义务。
[75]极端情形是:以零工资换取岗位、培训等待遇。[16]See William N. Eskridge, Jr.& Philip P. Frickey, An Historical and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Process,in Henry M. Hart, Jr.& Albert M. Sacks (ed.), The Legal Process: Basic Problems in the Making and Application of Law,Westbury: The Foundation Press,1994. [17]Lon L. Fuller, 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A Reply to Professor Hart,71 Harv. L. Rev.630,632(1968). [18]前注[16], William N. Eskridge, Jr.& Philip P. Frickey文, at p. lxviii。
总之,在政治多元主义者看来,所谓民主,就是指利益集团的多元共存和持续谈判。狭义的劳动法就是指集体劳动关系法。
[24]参见29 U. S. C.§§411,431,432,435,501。这是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衰落的重要原因。首先,《宪法》追求民主。最终,会员无权的现状令劳动者失望,导致了工会覆盖率的下降。
三是规定工会官员对工会和会员群体承担受信义务。从缅因到亚拉巴马,35万纺织工人发动起事,影响遍及全国。
集权固然能够提高效率,却打破了民主与集权的平衡。[17]而民主就是法律所必须彰显的成就之一,法律与民主的关系问题应成为下一代法律学人关注的中心。
于是,集体谈判在国家政策议程中的地位日益下降,这成为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衰落的重要动因。另一方面增加国有和集体企业民主管理的规定(第16条第2款、第17条第2款)。
由于失业和贫困的刺激,工潮此起彼伏,并在《国家劳动关系法》出台前一年迎来高峰。[25]参见阎天:社会运动与宪法变迁:以美国为样本的考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第83~94页。《宪法》第2条第3款在列举公民参与管理的范围时,将经济事务与政治(国家)事务并列,就是明证。[21]并且,虽然强调民主回应性可能导致不负责任的短视做法,但是如果离开民主,当政的工会领导不仅同样可能短视,而且可能根本无视会员权益——这在民主制下很难发生。
还是指获得正当程序保护的权利,尤其体现在内部纪律处分必须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早在集体谈判方兴未艾的19世纪末,经济学家就对此持有截然对立的看法。
上述三项措施,第一项试图将会员之间的利益分歧摆到台面上,寄望于通过商谈加以协调,可是很多利益是谈不拢的。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记载,2014年度仅有49起纠纷涉及集体合同,[72]其中劳动者起诉主张集体合同权利的只有6起。
上述情形均做同一纠纷处理。劳资谈判无异于战争,为了以有利条件达成休战——集体协议,必须服从领导,严明军纪,杜绝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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